保险纠纷维权成功案例解读(3):保险公司以呼吸衰竭死亡不属于手术意外拒赔败诉,法院判决支付保险金100000元。

一、案件经过

2017年8月18日,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在线投保《保险公司在线手术意外保险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8月18日16时47分19秒至2018年2月14日16时47分18秒,手术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额为20000元。后原告依约缴纳了保费。

2017年8月18日,被保险人因胰腺囊肿切除术后29天到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7年8月19日行开腹腹腔脓肿切开引流术。

2017年8月24日因呼吸循坏衰竭死亡。

医院对被保险人的病情诊断为:1、开腹腹腔脓肿引流术后;2、感染性休克;3、急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4、胰腺囊腺瘤切除术后;5、腹腔感染;6、胆囊炎;7、××、××型、急性心衰;8、××2级、极高危;9、肺部感染并呼吸衰竭;10、多脏器功能障碍;11、电解质紊乱;12、呼吸循坏衰竭;13、死亡。

二、保险公司辩称

被保险人在死亡以后,原告向我公司提交申请,我公司也是按时做出了理赔决定,通过理赔调查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里约定的手术意外责任,被保险人在我公司投保的是手术意外保险,但是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环衰竭,且被保险人是在手术后在病房内去世的,是属于正常死亡,不属于手术意外,在手术记录里有明确的记载,手术顺利、麻醉满意、术中输水过多,××导致自身死亡,非手术原因。

三、法院意见(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签订的《保险公司在线手术意外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病历显示,被保险人死亡时间是在手术后第七日,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责任范畴,故被告保险公司在线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在线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里约定的手术意外责任,手术意外属于医学专业问题,超出了普通投保人所能尽到的理解和注意义务,且被告保险公司在线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尽到明确告知说明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在线公司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由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给付保险金100000元。

四、判决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给付保险金100000元。

五、律师意见

1、本案中《xx手术意外保险》第五条为保险责任的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医院因首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而遭受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起七日内(含第7日)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手术意外的定义】

手术意外是指在医疗过程中,预计之外发生的突发、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器械导致的损伤、突然的心脏骤停、异物误吸、药物过敏等意外事故。

3、如何认定手术意外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指死亡原因属于手术意外的范围内。如果死亡证明书上的死亡原因不在范围内,通常需要经过尸体解剖或法医死因推定才能确定死因。尸检需要的费用在2万元左右,通常死者家属也不会选择尸检。现实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往往死亡原因为具体的疾病,而患者的死亡可能是多个原因叠加导致。故不建议尸检。

此外,患者购买保险时,往往存在病情危重的情况,不及时手术可能导致死亡。对于手术成功但未达到手术目的,患者仍旧死亡的情况,不属于手术意外,死因仍为自身疾病。通常,投保人的对于“手术意外险”保障的范围理解为“只要手术后在一定期间内患者死亡,保险公司就应当支付保险金”,但合同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显然与此相差较大。保险公司亦会以被保险人的死因不属于手术意外的理由拒保

面对这种情况,保险利益人通常要主张保险公司就该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主要责任等提起诉讼,全部保险金额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另外,患者术后死亡,亦会存在医疗过失的可能,要深入分析,分别主张权利,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