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解读(2):异位妊娠导致输卵管切除,九级伤残,院方赔偿十五万元!

一、案件经过

2021年7月27日,患者到某中医院进行产检。某中医院对患者注射保胎针。

2021年8月5日,某中医院彩超报告单超声提示为:子宫未见明显孕囊随访。

2021年8月12日,某中医院彩超检测报告单超声提示为:子宫未见明显异常。

2021年8月17日,患者到某人民医院检查,某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报告单检测提示为:右侧附件区低回声,考虑宫外孕。同日,患者在第三医院就诊并住院,入院诊断为异位妊娠,出院诊断为输卵管峡部妊娠。患者在第三医院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用4740.23元,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承担1982.44元。


二、医疗过错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患者患右侧输卵管峡部异位妊娠,因未能早期被确诊,导致其治疗时间延长,治疗费用增加的损害后果;

2.某中医院在被鉴定人患者右侧输卵管峡部异位妊娠早期诊断和治疗上,存在着延误治疗的过错。第三医院无医疗过错;

3.某中医院的过错与上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责任程度),参与度拟为75%左右。患者支付鉴定费3400元,某中医院支付鉴定费3300元。

4.被鉴定人患者因右侧输卵管峡部妊娠,予以右侧输卵管切除术,评定为九级伤残。

5.被鉴定人患者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三、涉案医院意见

1.患者异位妊娠是其自身病理生理基础所致,与中医院的保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依据司法鉴定所的认定,临床上输卵管异位妊娠的治疗原则以手术为主,一般在确定后即应进行手术,一般采用全输卵管切除术。据此,并结合第三医院在手术切除中并未违反输卵管妊娠的诊疗常规和治疗原则可知该医院无医疗过错,因此,患者输卵管切除术也是患者自身病变造成,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联、无过错。患者因此造成伤残等级所要求的赔偿与被告中医院无关;


四、法院意见节选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患者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2365.7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营养费1800;4.护理费:9296.22元;5.交通费酌定为200元;6.误工费:13159.80元(患者主张);7.残疾赔偿金:157768元;8.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9.鉴定费:5400元。以上费用合计200589.78元,由某中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计150449.08元。

被告某中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患者患者各项损失150449.08元;


五、律师意见

根据《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年)》,目前对应的产前检查孕周为妊娠6~13+6周,16~19+6周,20~24周,25~28周,29~32周,33~36周,37~41周(每周1次)。而第一次孕检的必查项目中有“早孕期超声检查(确定宫内妊娠和孕周)”,本案中的中医院未能完成该项检查任务,最终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

医院抗辩即便很早就查出了异位妊娠,也要行全输卵管切除术,对结果没有影响。

是否如此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治疗原则以手术为主,其次为药物治疗。药物治疗主要适用于早期异位妊娠,要求保存生育能力的患者。要符合以下条件,(1)输卵管妊娠未发生破裂或流程者;(2)输卵管包块直径<3cm等等。早期诊断出异位妊娠,患者是有选择手术与否的权利的。

根据《异位妊娠非手术治疗96例疗效观察》的观点,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1)异位妊娠诊断明确且妊娠部位在输卵管、无腹痛或腹痛轻微、内出血少、无明显腹膜刺激征;②血 B-hCG≥7 1U/L、≤3000 IU/L;(3)妊娠囊未破裂或流产型;(4)结合B超,腹腔内液性暗区<6.0cm,妊娠囊直径≤5.0cm;⑤)经观察无活动性内出血,生命体征平稳;(6)无其它急慢性疾病时,非手术治疗的成功率高达91.7%

此外近年异位妊娠早期诊断率明显提高,采用保守手术明显增多。综上,异位妊娠患者的治疗方案,并不如涉案医院所述。未能早期确诊,对治疗方案的影响很大。

此外,中医院采用注射保胎针的治疗方案,应当是考虑患者存在自然流产的症状。而9版《妇产科学》的观点已经明确指出“早期自然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及子宫肌瘤等相鉴别”。即便输卵管妊娠未发生流产或破裂时,临床表现不明显,诊断较困难,但在本案中决定注射保胎针之时,仍应注意到异常并进行鉴别。显然本案中的中医院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