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20年1月5日,患者前往整形医院咨询眼部整形一事,同日患者缴纳手术费16000元;
2020年3月16日,患者在耳鼻喉医院做心电图检查,在整形医院处做血液检验;
2020年3月17日,患者在整形医院被诊断为:1.单睑;2.右侧中度上睑下垂;3.左侧重度上睑下垂,并于同日在整形医院处行:1.切开重睑术;2.上睑下垂矫正术。
此后患者前往其他医院就医治疗,先后被诊断为: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后,右眼重睑成形术后,左眼结膜囊脱垂,左眼暴露性角膜炎,双眼屈光不正、眼睑闭合不全,左眼上睑下垂术后过矫、角膜上皮擦伤、左眼角膜白斑。
鉴定意见
1.整形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左眼闭合不全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力;
2.因所提供鉴定材料中未体现出手术前检测视力结果,故从现有材料无法做出伤残鉴定;
3.患者后续治疗费以实际治疗支出为准;
4.患者误工期限建议为120日;
5.患者护理期限建议为30日;
6.患者营养期限建议为45日。
法院意见(节选)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分担,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患者在整形医院行切开重睑术及上睑下垂矫正术后,出现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后、右眼重睑成形术后、左眼结膜囊脱垂、左眼暴露性角膜炎、双眼屈光不正、眼睑闭合不全、左眼上睑下垂术后过矫、角膜上皮擦伤、左眼角膜白斑等病症。
虽患者的伤残等级未经鉴定确认,但患者损伤部位为眼睛,位于颜面部,且至今未治愈,给患者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故患者主张精神抚慰金不违背公序良俗,唯患者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0元过高,本院依法酌定患者的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
因整形医院的过错经司法鉴定为次要原因,由整形医院承担30%的责任。
判决结果:整形医院向患者支付医疗费5972.9元、误工费5450.7元、护理费1260元、营养费405元、交通费180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全部鉴定费用一万余元由整形医院承担。
律师意见
重睑术常见的并发症有:1.感染。2.水肿及血肿。3.瘢痕(多见于切开法重睑术)。4.上颌沟凹陷。5.上睑下垂,切口至脸缘处臃肿、角膜溃疡6.上睑退缩和上睑出现除皱褶线外的不规则皱褶。7.重睑皱褶过高。8.上睑皱褶消失或变浅(多见于埋线法重睑术)。9.重脸过窄。10.重睑皱褶宽度不对称。11.提上睑肌无力,面部感觉异常。
本案中患者出现了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后、右眼重睑成形术后、左眼结膜囊脱垂、左眼暴露性角膜炎、双眼屈光不正、眼睑闭合不全、左眼上睑下垂术后过矫、角膜上皮擦伤、左眼角膜白斑等损害后果。
其中,左眼暴露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眼睑闭合不全、角膜上皮擦伤、左眼角膜白斑考虑为重睑术的常见并发症上睑退缩所致。这些除眼睑闭合不全外均与护理不当导致眼球长期暴露在空气中有关。
结膜囊脱垂考虑为术中提肌缩短量过大,提肌两侧分离不充分,强行下拉或者提肌折叠量过大,有张力的缝合所致。上述所有损害后果均与手术有因果关系。
视力下降因为没有前后视力对比,所以无法评价损害后果。但即便有对比,因仅有左眼视力存在问题为0.2(小于0.5)。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仍未达到双眼视力≤0.5的十级伤残标准(最低)。所以对赔偿的费用影响不大。
此外,本案中患者,显然有进一步手术治疗的需要,鉴定意见书也提到了后续治疗费以实际治疗支出为准。但目前很多鉴定机构是不会在鉴定意见中给出后续鉴定费用。对于此类纠纷的患者,从司法成本的角度讲,还是待治疗完毕再行主张权利较为合适。
重睑术的术后并发症显然对生活体验影响很大,而且即便做手术也不宜等能修复。做此类手术的求美者往往对美是有一定追求的。有一部分求美者在手术失败后甚至患上了抑郁症,但因为法律的规定,能获得的赔偿却很少。所以,除院方存在欺诈、资质问题等情况外,纠纷的解决也建议以协商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