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9年11月,赵女士(化名)向医美机构咨询整形美容事宜。赵女士将其左侧胸部有肿块和乳腺癌家族病的情况告知对方,并表示害怕假体隆胸手术会对病情及乳腺产生不良影响,医美机构及其张院长多次解释,并承诺假体放于胸大肌后方,不会放于乳腺后方,医美机构使用的假体是美国最新进口的“MENTOR(曼托)”产品,有质量保证,故进行假体隆胸手术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基于信任,赵女士于2019年11月16日在医美机构处接受假体隆胸加脂肪填充手术,并向医美机构缴纳手术费用488000元。
2020年10月29日,赵女士在乳房B超检查中查出左乳乳腺有肿瘤。
2020年II月13日,赵女士前往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进行检查,诊断为左乳乳腺癌。赵女士通过检查得知,医美机构所做假体隆胸手术存在严重问题,将假体放在乳腺后方,导致腺体明显受压,对乳腺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必须手术取出来。
而根据MENTOR(曼托)产品官网查询情况,医美机构不是曼托产品的指定合作机构,医美机构未按规定向赵女士提供假体的产品信息资料,赵女士无法享受曼托的售后终生保障服务。
后赵女士向卫生部门投诉,医美机构提交了部分病历资料。赵女士一方认为,该部分病历资料载明的众多内容与事实不符,显然篡改过,医美机构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退还全部医疗美容服务费用并偿三倍医疗美容服务费用。
法院意见
医美机构使用违反地域授权限制的假体,导致赵女士无法接受强生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技术服务,且在非必要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假体植入方式,导致植入的假体必须取出,已构成违约。
赵女士要求医美机构退还假体隆胸的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8项手术的难度、各手术费用的相对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假体隆胸术的费用为25万元。
律师意见
1、本案中院方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整形手术并不存在紧迫性。院方在非必要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假体植入方式,违反了民法典所规定的知情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之规定,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
2、本案患者向医美机构支付了医疗费用共计488000元,约定假体隆乳术,面部多部位脂肪移植术,副乳吸除+乳头改小术,鼻背脂肪塑形术,泪沟刀刻纹脂肪抗衰术,脂肪丰唇术,腹部吸脂塑形术,大腿吸脂塑形术。但术前并未就各具体手术费用进行确定并形成合同,最终导致法院酌定隆胸费用为25万元。患者也仅就该部分费用得到退赔。
因此,建议求美者在实施手术前应当就各手术费用进行商议并形成合同留作证据,医美机构作为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主体,亦有明码标价的义务。
3、在医疗纠纷中,主张院方欺诈,应有相应的证据,比如植入的假体与约定的不符;医美机构或医生没有资质;对手术效果夸大宣传等。本案中患者主张假体不是正品,但取出后并未保留该假体导致无法鉴定评价,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该假体也就被法院认定为正品,三倍的赔偿无法得到主张。
最后,就司法现状来看,求美者在进行整形手术后,出现了纠纷,从合同角度看是比较好的维权途径,避免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过程,可以节省很多时间,而且整形手术失败往往仅有外形的不美观,而不会影响求美者的身体功能,也就不会有伤残等级。故从侵权的角度维权,可能获得赔偿金额会比较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