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经过
2018年8月20日当事人投保保险公司的《xxxx高端医疗险》,保费七百余元,保额一百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始至2019年8月止,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同意承保,并向当事人出具了电子保单。
保险期满后,2019年9月3日当事人配偶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xx百万医疗险2019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当事人,保险期间自2019年9月始至2020年9月止,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向当事人出具了电子保单。
2020年8月5日当事人配偶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xxxx钜惠版》作为续保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当事人及配偶,保险期间自2020年9月始至2021年9月止,保险金额三百万元/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无免赔额。
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责任为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二十二、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健康告知事项,针对下列问题的回答属实,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1.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未患有下列疾病,冠心病等,投保人选择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签名处均为本人所签。涉案保险合同在每年续保时需重新进行投保,并重新填写健康告知事项,续保及意外医疗无等待期。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至10月8日在某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肾恶性肿瘤;住院病案中未见有关于冠心病的相关记载;共支出医疗费五万余元。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6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2020年12月15日出具《理赔告知书》,拒绝赔付保险金、终止涉案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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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公司意见
当事人患有冠心病,不符合我司的承保条件,在投保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不同意赔付当事人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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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院意见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并向法庭提交了当事人在投保前2013年11月、2015年6月及2017年12月的三次涉及冠心病的门诊记录,但结合本次当事人住院的相关病案记载未见有冠心病记录等情形,且当事人自述三次门诊就诊均非其本人使用,因此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前被确诊患有冠心病,故对于保险公司主张当事人患有冠心病,在投保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不同意赔付保险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涉案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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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判决结果
1、保险公司终止案涉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继续履行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李玉彪支付保险金八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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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意见
当事人,因为外借医保卡,留存了冠心病的门诊信息,被保险公司拒赔。在这个案件之外,如果金额较大的话,可能被医保局认定为骗保,因此不建议大家做出外借医保卡的行为。
保险公司仅凭当事人投保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就做出了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显然不合常理。第一,仅凭门诊记录就认为当事人患有冠心病过于草率,而且门诊记录和住院记录相冲突,一般冠心病患者其心电图会有相应的波形表现,本案例中显然没有;第二,即便当事人既往患有冠心病,本次因右侧肾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冠心病和右肾恶行肿瘤从病理生理学的角度看,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在当时人存在相应既往病史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主张解除合同,但仍应履行解除合同前的保险金支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