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女士因希望通过抽脂减肥于2017年4月15日到医美机构就诊,当天该医美机构即安排了抽脂手术,在腰麻下行腰腹部、大腿部脂肪抽脂术。术后,张女士大腿伤口处出现了感染、水肿、溃烂,经医美机构治疗效果不佳。后经到外院换药等治疗,创面逐渐愈合,但双大腿内侧留下严重瘢痕,对张女士的工作、生活及外形美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张女士认为,医美机构在为张女士进行抽脂美容手术时,准备仓促,术前告知不足,手术操作失误,导致张女士手术区域出现感染坏死,而且医美机构违反临床医疗操作规范,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完整,且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美机构的过错与张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张女士支付给医美机构的37,000元治疗费中,还有手臂、背部共计10个部位的吸脂术没有做,要求退还相应费用9,926元。
另外要求医美机构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42,370元、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114,872.34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提示,医美机构进行的脂肪抽吸已超过了2000毫升,超过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美容外科一、二级科目的诊疗项目,存在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过错;
医美机构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为张女士进行麻醉的男医师是否具备麻醉资格,且未提供相关麻醉记录,存在过错;
医美机构存在病历资料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存在过错;
综上,医美机构对张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上述过错,上述过错与张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美机构应对张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定张女士的损失为: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未进行手术退费等,共计100,465.71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张女士希望通过脂肪抽吸术进行全身的减肥。但根据临床指南,脂肪抽吸术主要适用于局部脂肪堆积,影响体形的肥胖者。对于全身性肥胖、病理性肥胖(神经-内分泌或代谢失常性肥胖)并不适宜。像是张女士全身十几个部位需要吸脂这种情况,可能并不适用。建议通过其他的方式达到减脂塑型的效果。对于手术适应症考虑存在争议。鉴定意见虽未指出医美机构存在手术适应症的问题,但医美机构就损害后果承担了全部责任。故鉴定机构对此问题未评价,不影响结果。
脂肪抽吸术的常见并发症有,皮肤瘀斑;局部水泡;下腹部积液、肿胀;双下肢肿胀;术后皮肤松弛、抽吸部位有凹凸不平;皮肤感觉减退现象等。本案的患者出现了术后手术伤口感染、水肿、溃烂等情况,与该手术的常见并发症不符。可能损害后果为操作并未遵循手术无菌操作原则所致。
脂肪抽吸术,根据抽出脂肪的量分为三个手术等级,吸脂量<1000ml为一级项目;1000ml≤吸脂量<2000ml为二级项目;2000ml≤吸脂量<5000ml为三级项目。根据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规范,三级项目仅有美容医院等级的医美机构才能实施。本案中医美机构并未达到该等级。显然本次手术医美机构并未做好术前评估,抽取的脂肪量过多。
男医师是否具备麻醉资格的问题在判决中并未评价。可以向卫健委举报该问题存在,要求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作为温州医疗纠纷律师建议大家,对于通过脂肪抽吸术来达到减脂塑形的效果,要慎重考虑并谨慎地选择有资质的医院。出现纠纷,积极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