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医疗美容项目,效果不好可以维权么?

一、首先,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做的项目属不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常见的医疗美容项目有,光子嫩肤、水光针、瘦脸针等。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根据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简单的区分,接受的项目是否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本视频仅涉及美容相关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实施美容项目的机构是否属于医疗机构,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外科项目级别分为四级。根据项目的风险不同,不同级别的项目对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不同,美容医疗机构只能在其权限内开展相应项目。医疗美容皮肤科不分级。但需要也是医疗资质。具体资质对应的医院级别如图。

医院的资质可以在如下的网址查询:http://zgcx.nhc.gov.cn:9090/unit/index

全国医疗机构查询 (nhc.gov.cn)

3.是否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就光子嫩肤来说,常见的损害后果有斑马壮条纹、毛发灼烧、面部红肿、密集水泡、色素沉着、黄褐斑加深、萎缩性疤痕、皮肤敏感性增加等。

二、那么可以根据医美项目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资质不同,简单的分为四种情况。

如图:

第一象限:

为,医疗机构,有资质,有人身损害后果。这要看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再以光子嫩肤举例,光子嫩肤的绝对禁忌症有光敏性皮肤及患有与光敏相关疾病;治疗区域皮损为癌前期病变或恶性肿瘤;治疗部位有感染;治疗区域开放性伤口等。相对禁忌症有口服维A酸类药物者;近2周内有日光暴晒史,术后不能做到防晒者;妊娠或浦乳期;瘢痕体质者等等。违反禁忌证的规定或者操作不当致使受术者损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要义鉴定意见为准。

第二象限:

为,医疗机构具备资质,但没有人身损害后果。如果医美项目不具备适应症,院方属于过度诊疗,可以主要退回相应的医疗费用。此外则不行。

这是为什么呢?

患者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时,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合同通常是非要式的,没有书面形式,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患者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按照诊疗规范提供服务等。然而,关于治疗结果,尤其是手术效果是否被纳入不成文的约定事项,目前所有与医疗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医院必须保证治疗结果。法律规定医院应提供符合标准的诊疗服务,而治疗结果并不被明确视为医院必须履行的约定。因此,术后效果不佳并不成为要求退款的法律依据。

第三象限:

为,美容机构不具备资质。但没产生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容医疗机构明知其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医疗美容,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即在退还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要按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求美者。

第四象限:

为,美容机构不具备资质,但产生人身损害后果。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主张消费者权益或侵权损害责任。通常情况是损害比较小的主张前者,损害大的主张后者。

以上是对求美者是否具备维权条件的大致介绍。为方便理解,如上图所示,紫红色阴影部分具备较大维权可能性。